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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根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促进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结合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考核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原则上对已纳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凡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都应接受开放共享评价考核。鼓励以其他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参加评价考核。
第四条 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价考核工作,实施年度考核。
第五条 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统筹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后补助激励。
第二章 考核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标准规范和评价办法;
(二)协调、解决考核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评价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四)审定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方案;
(二)制订考核规程,发布考核通知;
(三)组织专家根据上报资料进行评价考核,审核有关报告、数据和证明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名单。
第八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二)督促并审查所属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指标包括组织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成效三个方面。
(一)组织管理:包括管理单位信息管理、管理制度、技术团队结构与规模、技术团队能力、技术团队培训、服务资质等。
1.管理单位信息管理。主要考核管理单位信息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2.管理制度。大型科研仪器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共享服务的方式、服务流程的标准化和体系化,服务收入分配和支出的合理性等;
3.技术团队结构与规模。技术团队结构是否合理,规模体量是否与管理单位设备规模匹配;
4.技术团队能力。技术团队的支撑服务能力,包括新仪器、新功能、新方法研究等能力;
5.技术团队培训。大型科研仪器技术人员当年参加过的相关技能培训;
6.服务资质。管理单位或实验室通过国家(市)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等。
(二)信息公开:包括设备信息、设备信息维护及更新、检测服务信息、检测服务信息维护及更新、信息报送等。
1.设备信息。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入网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信息;
2.设备信息维护及更新。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入网的大型科研仪器信息准确性和完善性、信息更新及时性;
3.检测服务信息。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发布的检测服务信息,包括检测内容、检测周期、参考价格等;
4.检测服务信息维护及更新。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发布的检测服务信息完善性、信息更新及时性;
5.信息报送。管理单位通过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上报大型科研仪器开展共享服务相关的新闻及支持重大科技计划、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典型事例或重要成效的简报。
(三)服务成效:包括服务数量、用户评价、社会效益、科技支撑效果等。
1.服务数量。包括年平均服务机时、年平均测试样品数、年平均服务收入和年服务用户数;
2.用户评价。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用户的投诉及评分、有无出现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等;
3.社会效益。主要包括支撑重大工程、企业创新、服务民生、科学普及等方面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4.科技支撑效果。指支撑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取得的贡献,具体包括论文论著发表、专利获取、标准制定、科研成果获奖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重庆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服务周期为上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程序。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发布通知。原则上在每年9月份发布年度评价考核通知,管理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填报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二)组织考核。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与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
(三)现场抽查。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选择不低于10%的参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包括:现场问询、查询相关原始记录、服务成效、制度建设等。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当年度参加考核管理单位数量的5%,良好名额不超过10%。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科技创新基地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性后补助,良好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激励性后补助。激励经费主要用于共享服务人员(包括辅助管理人员)激励支出等。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存在“应入未入”、不履行共享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考核或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半年期限整改,在网上予以通报,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仪器设备,可按相关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十六条 对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单位,追缴补助经费,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