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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和推动我市“星创天地”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建设,坚持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服务,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的培育和创新型农业企业孵化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星创天地”主要功能包括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创新、成果示范推广、创业培育孵化、创业和实用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传播创新文化、科技扶贫等。
第四条 支持各区县先行先试,勇于创新,探索“星创天地”差异化的发展路径。鼓励各实施主体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星创天地”,打造区域特色和品牌。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星创天地”实行备案管理。市科技局和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协同、共同做好“星创天地”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重庆市星创天地”发展指导和宏观管理,开展“重庆市星创天地”的备案、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支持“重庆市星创天地”建设,开展“重庆市星创天地”报备的择优推荐、日常管理监测、绩效评价数据收集等工作。
“重庆市星创天地”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重庆市星创天地”的运营,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星创天地”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本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具有一定面积的固定场所、试验示范基地和网络信息平台、研发设施设备等软硬件条件,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完善,能低成本地为创业者提供办公、研发、测试、培训等公共服务。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
(三)具有相应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集成一批先进适用农业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助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至少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服务人员,协助创业者解决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难题。
(五)具有较好的支撑保障机制。落实财税、金融、土地流转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健全技术参股、利益分红、股权转让等利益共享机制和稳定运行机制。
第八条 备案程序。市科技局定期开展备案工作,符合条件的“星创天地”由实施主体自愿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等。
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照“重庆市星创天地”的基本条件,通过实地考察核实情况,并向市科技局择优推荐。
市科技局经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抽查等程序确定拟备案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备案为“重庆市星创天地”。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和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重庆市星创天地”发展,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重庆市星创天地”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支持“重庆市星创天地”推荐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农高会等各类赛事和展会活动。鼓励“重庆市星创天地”的创业团队和相关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重庆市星创天地”纳入市级众创空间的政策支持。
第十条 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依托科研仪器设施和检验检测等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为“重庆市星创天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对 “重庆市星创天地”提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一条 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政策性银行为“星创天地”提供投融资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重庆市星创天地”提供保险服务。
第十二条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和鼓励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科技特派员等,为“重庆市星创天地”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提升智能化水平。引导“重庆市星创天地”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技术,切实提升农业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 监测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重庆市星创天地”动态监测,掌握“重庆市星创天地”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情况。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实地考察、数据采集等,监测“重庆市星创天地”的孵化能力、示范推广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监测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重庆市星创天地”绩效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对“重庆市星创天地”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本辖区内“重庆市星创天地”的进行数据填报,并对数据真实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重庆市星创天地”的绩效评价程序:
(一)“重庆市星创天地”对照“星创天地”服务功能的内容提交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再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开展绩效评价。专家对“重庆市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评价和综合评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或者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评价优秀的“重庆市星创天地”,市科技局加大扶持力度,可优先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评价为不合格的,要求其整改,整改期6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取消 “重庆市星创天地”备案。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绩效评价合格的国家级和市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年的年度资金资助,年度资金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星创天地开展软硬件维修维护、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新创业培训、技术推广示范等。
资金使用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纳入科研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重庆市星创天地”责任主体备案过程中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区县开展区县级“星创天地”备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